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东安装摄像头偷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东安装摄像头偷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出租屋装摄像头,那的看是装在房屋门口外的话,这可能是房东为了防止小偷来偷租客得财产,想出这么个办法来。但是如果装在屋内我觉得这是不应该的,是偷窥个人隐私的行为。如果房东儿子还利用摄像头偷窥租客隐私那更是证据确凿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去执行。
我来回答!
旅客住在宾馆,发现有监控摄像头马上向公安机关举报。安装摄像头是录客人的隐私这是违法的,是犯罪。很多人安装偷拍摄像头后会把客人的隐私卖给别人。
除了客人发现举报外还可以采取自查。比如,你住进宾馆觉得不放心,那好,把屋子里的灯都关闭,打开手机录像界面来回扫描,尤其重点搜寻电视机位置,因为电视机正对你的床铺!看手机屏幕里是否有红点出现,有的红点还有闪烁现象,那就是有人在屋里安装的偷拍的摄像头!这个时候一定第一时间拨打110举报当地公安机关!
对于这种危法行为不报警的话,还能有什么好的办法。任其逍遥法外,实在不应该。但是目前只是怀疑被人在房间内安装了摄像头,还没有最终确定,又怕报警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怀疑有摄像头的位置用报纸或毛巾先挡住。注意在房间内不要光着身子或者做其他有关隐私方面的事情,尽快退掉房间。另行租其他地方的房子。
花亚伟委员建议将偷窥偷拍入刑,你怎么看?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他还建议将入室偷拍或在宾馆、酒店和公共厕所等处私自安装窃听、窃照设备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的界定为“情节严重”,将传播牟利或造成当事人严重损害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以来,国内偷拍、窃听等案例的相关新闻逐渐增多,酒店、民宿、出租屋、试衣间、和女厕所等地,成为偷拍事件高发地。相较之下,多数案件中的施害者往往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最高十日拘留;对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罚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漏洞。对此,花亚伟委员提出,“在市场监管层面,要对销售环节实行备案许可制”,同时“应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偷拍现象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花亚伟委员认为,“从社会危害程度上来看,偷拍个人裸体甚至性爱场面,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超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严重的偷拍、偷窥、偷听行为却没有列入刑法,不构成犯罪”。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主张了偷拍现象的嚣张气焰,因而让偷拍入刑势在必然,还必须抓紧!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花亚伟委员指出,民法典主要是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原则性规定,但如何具体采取有效保护,还需要《刑法》配套制定出更加具体的条款;他提出,要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应予以刑事处罚。因而花亚伟委员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偷窥偷拍行为,严重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有些比较严重情况会导致自然人身败名裂,更为可气的是,某些不法之徒竟然利用这个东西来敲诈勒索,甚至还谋财、谋色、害命,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笔者高度赞同花亚伟委员的建议,“偷窥偷拍行为入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只能说,科技是把双刃剑,科技能够造福人类,若是被不法分子利用,会对民众造成极大的威胁。
近年来,屡屡爆出酒店偷拍旅客和房东偷拍租客等事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恐慌。谈及针孔摄像头等隐秘拍摄工具,更是让人民担心,以至于大家在外居住时屡屡防范这类行为。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花亚伟对偷拍事件屡屡爆发的原因进行调查时。他得到了答案。
偷拍事件屡禁不止是有一下两点原因的:
一、针孔摄像头行业未能得到政府的有效管控,使针孔摄像头易流入到民众手里。
二、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
先来看看现今对待偷拍行为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待偷拍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处罚是相对较轻的。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事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一大漏洞。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屡屡以身试法,偷拍现象的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法律上存在漏洞。
因此,花亚伟委员建议,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并加强对针孔摄像头行业的管控,从源头上制止针孔摄像头泛滥的局面。
对于花亚伟委员得提议,笔者是表示支持的,为了有效制止偷拍现象的发生,必须用重法进行约束。这样才会更好的保护人民的隐私,这也是尊重人权的行为,使中国法制进一步完善。
人大代表建议当然有道理,也反映出现实生活中偷拍泛滥猖獗,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要不要入刑,也就是要不要用刑法来惩处,我们就有必要讨论下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且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
从现有的立法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的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一经认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形下,偷窥、偷拍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从惩罚力度来看,许多人认为显然还是太轻了。
但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对该建议,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东安装摄像头偷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东安装摄像头偷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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