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孩电梯内猥亵女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男孩电梯内猥亵女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佛山外卖员彭某在电梯内抱走女童,意图猥亵(未遂),被行政拘留15日,已经做出处罚,这次说法律之外的事儿:
1.外卖员和快递员:从业门槛较低,造成极少数不法人员给整个行业带来污点。
2.女童看护:你永远有想不到的意外,自己可以不犯错,但无法阻挡其他人有邪恶念想。
3.门卫看护:小区的保安及时发现,并报警。环节很长,每个人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能把漏洞降到最低。
4.女童父母:以后会加倍呵护闺女,这次的记忆一辈子都不会忘,也感谢保安人员。
小结:当被惩罚的时候,才能体会法律的无情;当获得正义的时候,才明白法律的多情!
我原本以为,像这种猥亵未成年女童的龌龊行为,只有可能发生在开了挂的印度。但让我猝不及防的是,近几年接连曝光多起猥亵未成年女童的犯罪案件,每宗罪行都令人发指。在我看来,对于这种将淫邪魔爪残忍伸向未成年女童的无耻之徒,真的需要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要足以严厉到让他们不敢再犯下如此丧心病狂的无耻行径。
据报道,7月14日13时许,110接报,黄岐某住宅小区一名女孩在电梯内被陌生男子抱走。接警后,民警迅速到场处置。
民警现场调查发现,当日12时许,该名女孩搭乘小区电梯时,被一名同乘电梯的陌生男子抱至楼梯间。女孩反抗并大声呼喊,该男子遂将女孩放下并逃离现场。该女孩后被家人接回,身体没有受伤。
当日下午,黄岐派出所快速将涉嫌人彭某(男,19岁)抓获。经审查,彭某交代其意图猥亵女孩,未遂后逃离。 目前,彭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5日。
当然,从法律上来说,彭某试图猥亵女童的肮脏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猥亵儿童的行为,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重则构成了刑法上的猥亵儿童罪,应当遭受刑事处罚。
我一直认为,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中华民族刻骨铭心的优良传统,对于那些可以做自己女儿的年幼女孩,我们充满怜爱之心是完全正常的,但是出现淫邪之心就违背人伦了。不仅仅是违背人伦,更是一种人神共愤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人人得而诛之的丑陋行径。因此,我主张对彭某苛以重刑,以儆效尤。
由于夏季具备性侵害(猥亵)案件多发的气候条件和客观环境,尤其是年轻女性夏天穿着往往比较暴露,容易刺激犯罪。
加之快递小哥入职门槛较低,把关不严,导致鱼龙混杂,素质堪忧,因此佛山一小区女孩独自乘坐电梯,竟遭快递小哥抱走试图猥亵的新闻虽然事出意外,但也在以上范围之中。
尽管事发后,该男子交代其意图猥亵女孩未遂,已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受到了应有的处罚,然而该事件带给人们的教训和深深思考还远没有结束。
之一,有关公司(部门)要加强对快递小哥队伍人员的筛查和入职把关,及时剔出有劣迹的害群之马。众所周知,快递小哥入职门槛要求较低,存在把关不严,特别一些有道德劣迹,甚违法案底分子加入的可能。虽说这种比例极低,也无需对快递小哥的违法犯罪过度放大解读,可是为了提升队伍的整体形象,仍需不断加强人员的素质和品行管理。
之二,炎炎夏季是针对女性侵害(猥亵犯罪)的高发期,家长要加强对年轻女子(女孩)的人身安全教育问题。一是要提高警惕,与陌生人交往保持足够的防线距离;二是单身女子,最好结伴出行,切勿一个人长距离夜间(午间)外出行走;三是在人少时段的电梯和停车场等特殊环境时,要提高警惕,遇到不法分子侵害时要大声呼喊,有效震慑违法犯。
之三,有关部门除了加大对夏季女性侵害的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之外,还要在小区道路、电梯、停车场等高发场所加强监控等物防设施建设,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这个案件现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之前流传的抱走孩子、拐带孩子,转变为试图猥亵女童。虽然现在现在警方通报,男子交代其意图猥亵女孩未遂。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
但是我以为,这个事件还有一些可疑之处,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辞,会不会是有目的?犯罪嫌疑人“意图猥亵”说辞的背后很是不是可能是要逃避刑事的责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如果改口说是“闹着玩”或者试图猥亵,因为本案并可以实施性的侵犯行为发生,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从视频里看,快速抱走撒腿就跑出电梯的行为,不像是猥亵而像是要绑架带走女孩,以以往案例来看,猥亵很多时候是用哄骗的手段的。
当然,现在警方有定论了,我们这里只能延展做了一些分析。但无论如何,这个快递员在光天化日里就在社区电梯里,不管是不是他要拐卖儿童还是猥亵儿童,其如此行为,都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恶性影响。希望可以得到应有的惩戒。
7月14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一名女孩和身穿橙色衣服的男子一同乘坐电梯,当时,女孩靠在电梯角落里。男子突然蹲了下来,打算将其抱走猥亵女孩。女孩在被抱到一楼的时候,突然大哭起来!引起了保安的注意,男子当场被保安拦了下来。
目前,男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5日。
是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行政拘留15天,不少网友表示犯罪成本太低,这明显属于犯罪未遂,应当进行刑事追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规定了猥亵儿童的处罚,但是法律法规并未对于情节严重作出具体的认定标准,所以自然对于何为违法,何为犯罪存有争议。并且实践处置案件中,也经常出现不同裁判尺度,所以一直存有争议。实践中一般认为,若是如仅仅一次短暂、轻微的身体接触,被害人精神未受影响、身体健康未受破坏的,则应认定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应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孩电梯内猥亵女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孩电梯内猥亵女童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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